公司治理客体
公司治理客体就是指公司治理的对象及其范围。追述公司的产生,其主要根源在于因委托-代理而形成的一组契约关系,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契约关系具有不完备性与信息的不对称性,因而才产生了公司治理。
所以公司治理实质在于股东等治理主体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制衡,以解决因信息的不对称而产生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中所要具体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公司是否被恰当的决策与经营管理。
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司治理的对象有两重含义:
第一、经营者,对其治理来自董事会,目标在于公司经营管理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公司的经营业绩。
第二、董事会,对其治理来自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目标在于公司的重大战略决策是否恰当,判断标准是股东及其他利害相关者投资的回报率。
公司治理对象的范围指的是公司治理的边界,即公司权利、责任以及治理活动的范围及程度。之所以提出公司治理的边界,是因为集团化是当今企业形态发展的一个典型特征,或者说,现代企业的发展已进入集团化的时代,而单一公司的独立存在已不再是普遍的情形。
由于企业集团是一个或多个企业法人组成的非法人的经济联合体,因此,如何解决因企业集团的复杂性带来的企业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和企业界所面临的新课题。
目前,有关企业集团的研究多集中于集团的形态和企业间有效关联的建立等方面,而缺乏对企业集团治理机制的深入研究;同时, 对公司治理的研究也只局限于单个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之间的关系。这些研究显然难以解决复杂的企业集团中的治理问题,如子公司化的规模起点的界定,公司治理边界的确定,权责在公司间配置的基础、原则以及如何对子公司进行有效的治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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