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相关者的制衡
迄今为止,几乎世界各国的公司法都认定,股东是公司的所有者,且是唯一的所有者,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可以亲自参加公司经营,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理经营;他们拥有选举权——选举董事会及公司其他高级官员的权力;也拥有被选举权——被推选为董事会成员或其他高级官员的权力;他们可以就公司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并检查监督公司经营活动,包括查阅账薄等,还可以弹劾或起诉不称职或违法的公司领导人; 他们既拥有初始所有权,又拥有剩余控制权!
然而理论和现实的发展多多少少超出了法律制订者们当初的预料。一方面,所有者的范围扩大了:公司的所有者不仅包括物质资本所有者——股东和债权人,而且包括人力资本所有者——劳动者,并且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人力资本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另一方面,公司的责任增加了:公司运营不仅影响到在公司做了各种专用性或通用性投资的所有者利益,而且影响到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顾客、供应商、当地社区居民、政府等等。除股东外,来自于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制衡对公司经营者正在产生愈来愈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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