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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两车相撞致人伤亡 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两车相撞致人伤亡 应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2008年元月27日,被告刘某某驾驶被告内江市某运业有限公司的川K167**号中型自卸货车从内江往高县方向行驶,当车于18时20分行驶至206省道290公里+200米处时,因下雨路滑,被告刘某某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侧翻于其行驶方向右侧路沟后与被告曾某某的川Q300**号车相撞,两车相撞后,川K167**号车装载的饲料将行人李某某压死。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由刘某某负主要责任,由曾某某负次要责任;行人李某某无违法行为,不负事故责任。事民后经调解无效后,李某某的妻子王华、母亲王芬、女儿李韵将二车主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对李某的死亡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上分歧较大。

 

一、此次事故应为二起交通事故,因果关系很清楚,事实是因川K167**号车上货物落下致人死亡,李某的死亡与其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责任完全应由川K167**号车赔偿死者的所有费用,保险公司只对两车相撞赔偿相关损失,对李某的死亡与川Q300**号车没有直接关系,因此川Q300**号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李某的死亡是两车驾驶员的过错造成车辆相撞的交通事故引起的,是二车的侵害行为直接结合起来才能发生的同一损害后果,相互因果关联,缺一不可,存在必然性的因果关系,因此二车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比照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某应承担主要民事侵权责任,被告曾某应承担次要民事侵权责任。被告刘某所驾驶的川K167**货车和被告曾某所驾驶的川Q300**小车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交通强制责任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险,两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在责任保险期限内。交通强制责任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投保车辆给第三者造成伤亡时,应按法律规定,在其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应当按交通强制责任险投保的死亡赔偿限额赔偿受害人损失,损失超过责任限额的,按商业第三者险的约定进行赔付。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 李勇 何模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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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案例分析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3-2 11: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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