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教师喝保健品死亡 推荐人担责两成
退休教师刘业因身体不好,听信他人宣传食用保健品代替药物,结果病情发作死亡。其家人将夸大介绍保健品效果的“好心人”告上了法庭。日前,向刘业推荐保健品的张华和张侠被判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
刘业是安徽省阜南县三塔镇的一位退休教师,患有支气管炎、肺气肿、肺源性心脏病等老年疾病。2005年3月20日,邻村同为退休教师的赵某之妻张侠,向刘业介绍退休医生张华服用某品牌保健品后的效果,刘业心动,便到张华处打听使用情况。听完介绍后,刘业购买了张华购回的一套保健品,回家后在张侠的指导下使用。
刘业服用该保健品期间身体出现不适,张侠告知刘业不需服用其他药物。当月29日,张华在张侠要求下又同到刘业住处看望,二人也未告知刘业保健品不能代替药物。次日,刘业死亡。当地公安机关经调查鉴定,认定刘业死因系患肺源性心脏病,致急性心脏病发作死亡。
刘业之子刘才、刘友作为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赵某、张侠、张华三人赔偿因刘业死亡的经济损失6.67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定,被告张侠、张华推荐给刘业的是合格保健品,正确使用不会致人死亡。刘业长期患病,应当知道保健品与药物的区别,但因其听信张侠、张华传言,延误了治疗。作为推荐保健品的张侠、张华,夸大作用效果,致刘业病情加重而死亡的后果,存在一定过错。因张华是退休医生,其宣传诱导作用较张侠大,故判决二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20%,其中张华承担该20%比例中的60%赔偿额即1.47万余元,张侠赔偿0.98万元,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赵某在推销保健品过程中存在过错,故判决驳回其对赵某的赔偿请求。
宣判后,被告张华不服,以其未向刘业推销保健品,也未夸大使用效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而张侠未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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