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和王某夫妇诉称,二人之子陈刚(化名)自1993年开始在某材料公司任出纳员,负责保管金库工作。2004年的一天,由于琐事陈刚与同事发生争吵,被打了一记耳光,陈刚由于性格内向没敢还手,但未得到单位的秉公处理,承受了极大的心理负担。此后,材料公司将陈刚调离原职位,逐级下调,直至待岗处理,使其精神遭受严重打击,接近崩溃。由于错过最佳诊治时机,2008年9月15日,陈刚因农药中毒死于公司单身宿舍。现死因不明,尸检发现陈刚身上有伤,未排除他杀可能。1998年,材料公司私自为陈刚办理了精神残疾的残疾人证明,陈刚生前并不知道,也未征得家属同意。十年来材料公司一直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共减税20余万,但未按残疾人政策对待陈刚。陈某和王某夫妇起诉材料公司及其主管单位某科技股份公司,要求连带赔偿陈刚死亡赔偿金等共20万元,并为陈刚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3月2日14时,在延庆法院第12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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