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称,其于2007年初按照平谷区合作医疗制度,自愿参加合作医疗保险,交纳参加合作医疗费40元,由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发放医疗证,双方建立了合作医疗保险合同关系。2007年6月12日,孙某在承包地干活时被树枝绊倒,摔伤左侧肋部,胸部疼痛,次日到平谷区医院治疗。平谷区医院诊断为:脾挫伤,腹腔积液,后住院进行脾切除手术,住院13天,支付医疗费10 630.2元。治疗结束后,孙某按照平谷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规定,将医疗单据、凭证、病例、诊断书等材料提交给管理中心指定的代理机构——平谷区王辛庄镇杨家会村民委员会,要求予以报销5553.12元,但管理中心以他是被人打伤为由拒绝予以报销,并将孙某提交的报销凭证全部退还。     管理中心则称,2007年6月12日,孙某与本村村民刘某在他人插房架子处用树皮打闹致伤左肋部,次日到平谷区医院就诊发现脾挫伤,不是孙某在承包地干活时被树枝绊倒摔伤。孙某的医疗费用不属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报销范围,法院应依法驳回孙某的诉讼请求。     3月19日14时,在平谷法院第4法庭,公开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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