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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目前那种网上公共视频聊天室的裸聊,由于并没有严格的组织者,只是一群人到视频聊天室互相表演进行裸聊,从法律角度很难确定谁是组织者,而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判刑角度来说,肯定是

法律出现真空带 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首例裸聊案检方撤诉”事件,也暴露出我国惩治网络色情的法律存在缺陷。 家庭主妇李女士在家中用视频与多人一起进行裸聊时,被警方抓获。李女士对这一事实供认不讳。但由于裸聊是网络违法的一种新类型,我国在制定刑法时尚未出现。这种行为能否定罪,定何罪尚不明确。裸聊既不具备传播淫秽物品罪构成要件,也不构成聚众淫乱罪。经请示上级检察机关,此案最后以聚众淫乱罪提起公诉。因难以定罪,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经过反复研究后,于近日撤回了起诉。 据记者调查,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健全,司法机关在办案时经常遭遇尴尬。   目前那种网上公共视频聊天室的裸聊,由于并没有严格的组织者,只是一群人到视频聊天室互相表演进行裸聊,从法律角度很难确定谁是组织者,而认定组织淫秽表演罪,从判刑角度来说,肯定是打击组织者。 对于点对点式的裸聊,“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为违法。公安机关之所以抵制点对点的裸聊,是因为它们容易诱发其他的犯罪。比如一个人引诱对方和他裸聊,然后把裸聊的内容录下来进行敲诈,就可能构成犯罪。”公安部网监局有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网络淫秽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应当定罪处罚。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注册会员的人数是难以确定的。一位基层法官告诉记者,因为无法证明某个会员是在该网站传播色情信息之前注册的,还是之后注册的,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界定会员人数、是否符合“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很难把握。  再者,“两高”的司法解释中所说的“实际被点击数”和“点击率”是有区别的。实际被点击数很难确定,检察机关要想有效地使用“点击率”作为指控证据,必须证明该“点击率”就是“实际被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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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刑法杂谈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7-9-16 22:3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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