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 律师函 -> 总则 -> 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摘要:为了有效控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的基本执业准则。为了规范律师函法律服务,控制执业风险,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为了有效控制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律师与受送主体之间可能产生的执业风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在提供律师函法律服务过程中应当遵守依法执业、勤勉尽责的基本执业准则。为了规范律师函法律服务,控制执业风险,律师函法律服务应当遵循下述原则:   (一)客观陈述原则   律师函的内容必然会涉及有关事实陈述,否则律师函将言之无物。事实陈述应当是委托人提供材料的客观反映,应当完全忠实于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必须做到言之有据,这是律师函的基本要求。   由于律师函的作用是传达意思表示和保存证据,不客观的事实陈述不仅会引起受送主体的异议和反感,无法达到委托人传达意思表示的目的,还有可能形成对委托人不利的证据。   (二)书面确认原则   委托关系应当书面确认。律师事务所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书面委托,以确定委托关系、委托范围及代理权限。这不仅是律师事务所受理业务的规范性要求,也是规避风险的基本前提。   律师撰写的律师函在发出前应当请委托人予以书面确认。这是律师事务所应当履行的基本义务,可以有效避免因律师函的事实内容而与委托人发生的纷争。   律师事务所应将委托人的上述书面确认作为工作底稿长期保存。实践中,由于律师函业务较为琐碎,且大多是为长期客户撰写,因此一般根本不办理正式的委托手续,相关材料也未形成独立的卷宗进行管理,这应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适当发出原则   律师函的受送对象要适当。律师函的受送对象是特定的,具有很强的相对性,应禁止公开发布。实践中,在媒体上公开发表或在公众场所公开发布的做法值得商榷,很可能引起侵犯商业信誉和个人声誉的风险,绝不足取。   [url=http://www.renhaiquan.com/]律师函的发出时间要适当[/url]。律师函的发出应依适时性和及时性原则,根据委托人的具体要求及客观情况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比如:出于策略等诸多因素的考虑,有一些律师函应当选择适当的时机发出;而有一些律师函有较强的时效性要求,必须及时发出。   律师函的发出方式要适当。律师函的发出方式应根据委托人的目的,并结合律师函的作用予以确定。发出方式包括传真、当面递交,邮寄(普通邮寄、挂号邮寄、特快专递)等。如需保存证据的,应以能够证明送达特定对象或可得到特定对象确认的方式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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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总则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3-10 11:1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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