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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致:北京市JH律师事务所并郭XX律师:<br/>贵所于2004年3月23日发给《中国LAW报》的律师函已收悉。鉴于我所是《中国LAW报》的法律顾问,特代表《中国LAW报》复函贵所,并作出如下答复

           律 师 函

致:北京市JH律师事务所并郭XX律师

贵所于2004年3月23日发给《中国LAW报》的律师函已收悉。鉴于我所是《中国LAW报》的法律顾问,特代表《中国LAW报》复函贵所,并作出如下答复:

一、贵所函件中提到的YS专刊,据我们了解是北京天平YS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新办刊物,与《中国LAW报》的YS专刊根本不是一回事。《中国LAW报》的警示专刊既没有公章,也从未与任何单位举办过任何活动。

二、《中国LAW报》的YS专刊是于2002年9月16日以后开始创办,且所有工作人员均于2002年9月20日以后招聘的。

三、贵所函件中提到的收据是2002年6月16日出具的,而《中国LAW报》的警示专刊当时并未成立,《中国LAW报》也从未收到过函中所指款项,且《中国LAW报》的YS专刊也没有函中所指的人。

四、《中国LAW报》2002年9月25日的报道属正常的新闻报道,是严肃的新闻活动。

五、若贵所认为有人侵犯了贵所代理人的权利,可依法提起诉讼。

特此函告北京市KT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海全 2004-3-30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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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总则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12-18 23:3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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