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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受北京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任海全律师就贵公司提出提前终止《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下称《消防合同》)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北京KT 律 师 事 务 所 关于不同意终止《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的 律 师 函

——(2007)KT律函字第516号

北京X物业管理公司:   

  北京KT律师事务所[/url]依法接受北京XX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的委托,指派任海全律师就贵公司提出提前终止《消防系统维修保养合同》(下称《消防合同》)相关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一、关于《消防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2005年2月18日贵公司与XX公司签订《消防合同》,约定由XX公司对贵公司管理的广州大道珠江新城XX大厦的消防系统进行维修保养。《消防合同》合同期限为一年,即从2005年3月1日起至2006年2月28日。《消防合同》签订并生效后,XX公司已全面履行了《消防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此,贵公司也予以充分认可,更未提出过任何异议。XX公司作为北京最具影响力的消防工程公司,完全具有继续依约履行《消防合同》的能力和条件。   XX公司于2005年10月4日收到贵公司《工作函》[物管字(2005)第033号]。贵公司表示欲于2005年11月5日终止《消防合同》。XX公司当即书面表示《消防合同》合同履行期未满,不同意提前解除或(和)终止《消防合同》。

二、不履行《消防合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消防合同》是贵公司与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且也不存在可撤销或变更的法定情形。作为合同当事人的贵公司与XX公司均应全面履行《消防合同》约定的义务,并依法、依约享有相应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单方解除合同在内的任何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违约方应当赔偿守约方包括合同期得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贵公司若单方解除或(和)不履行《消防合同》约定义务,将严重侵害XX公司的合法权益,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XX公司包括《消防合同》履行完毕所获利益在内的全部损失。

三、本律师之意见   本律师建议贵公司慎重从事,依法以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消防合同》约定的义务,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声誉损失及诉累。否则,本律师将作为XX公司的代理人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声明   本《律师函》共三页,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   本律师联系方式: 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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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总则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12-18 23:3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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