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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
   一、劳动报酬,也即劳动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作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济、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三、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四、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低最低工资标准。   
  五、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六、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七、劳动者在法宝休假日和婚丧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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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工资福利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9-30 15: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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