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结婚的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正)
《婚姻登记条例》 (国务院令[2003]第387号,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民政部2003年9月24日发布)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
(一)向具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法律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三)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部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非汉族居民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婚姻双方的任何一方已有配偶的;
(二)受胁迫结婚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结婚登记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