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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法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法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释义:一、离婚和协议离婚的含义
   
1、离婚,又称婚姻的解除,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
理解离婚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二是,离婚必须以有效的婚姻关系为前提。
三是,离婚还必须在夫妻双方存续期间才能进行。
四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
五是,离婚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2、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也叫“双方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达成离婚合意并通过婚姻登记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其主要特征:
一是当事人双方在离婚以及子女和财产问题上意愿一致,达成协议;
二是按照婚姻登记程序办理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婚姻关系。

二、离婚方式,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
   
三、从法律上确立协议离婚制度有以下重要意义:
    第一,协议离婚制度注重婚姻双方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实行协议离婚制度是婚姻自由原则的重要体现。我国法律赋予并保障公民自主自愿地处理个人婚姻问题的权利。男女双方有自主自愿地缔结婚姻的自由,同时,在婚姻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的时候,也赋予了他们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并为其提供了程序上的保障。
    第二,实行协议离婚,有利于在婚姻关系已经无法继续维持的情况下,由夫妻双方心平气和地解决矛盾冲突,避免互相指责,消除对立情绪,更可以减少日后双方的仇视和对立。
    第三,这种离婚方式不究问离婚的原因和具体理由,有利于保护个人隐私。
    第四,协议离婚不仅要求双方离婚的合意,而且要求对子女的抚养教育、财产的分割和债务的清偿等作出妥善安排,这样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子女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四、协议离婚的条件
    (一)当事人须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具有合法夫妻身份。以协议离婚方式办理离婚的,仅限于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过结婚登记的夫妻。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其离婚须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2.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均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规定,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依诉讼程序,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
    (二)协议离婚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离婚的共同意愿    
"双方自愿”是协议离婚的基本条件,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应当有一致的离婚意愿。即要求双方对离婚的意愿必须是自愿的、真实的、一致的。
(三)夫妻双方必须对子女的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是协议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婚姻关系当事人不能对离婚后的子女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作出适当处理的话,则不能通过婚姻登记程序离婚,而只能通过诉讼程序离婚。
1.对子女问题有适当处理,是指对双方离婚后有关子女抚养、教育、探望等问题,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作了合理的、妥当的安排。包括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抚养费和教育费如何负担、如何给付等等。
2.对财产问题有适当处理,主要包括:(1)在不侵害任何一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合理分割,对给予生活困难的另一方以经济帮助作妥善安排,并切实解决好双方离婚后的住房问题;(2)在不侵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清偿作出负责的处理。
   
五、协议离婚的程序
    按照现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有关协议离婚程序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
    协议离婚的主管机关是民政部门。具体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中,由持有婚姻登记管理员证书的人员从事协议离婚的登记工作。
    (二)协议离婚的具体程序
    1.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按地域进行管辖。当事人协议离婚的,应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由于离婚是一种重要的身份法律行为,因此,当事人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申请时应持双方的结婚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件和证明,以及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以及关于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
    2.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查明当事人所携带的证明和证件是否齐全,当事人是否符合登记离婚的各项条件。但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查明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应不予受理:一是夫妻未达成离婚协议;二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三是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3.离婚登记和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经过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而不予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六、对离婚登记后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对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的处理
    男女双方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离婚登记后,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者在子女抚养、财产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离婚证遗失或损毁的补救
    如果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当事人可以持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向原办理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离婚登记的撤销及复议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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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离婚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5-13 10:2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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