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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如日本法律规定,结婚不进行申报登记,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间无财产继承权。第二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如补办法定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经法院确认等),当有效条件具备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第三种是承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关于事实婚姻的立法,存在三种模式:第一种是不承认主义,即法律不承认其效力。如日本法律规定,结婚不进行申报登记,夫妻财产契约便不能对抗第三人,夫妻间无财产继承权。第二种是相对承认主义,即法律为事实婚设定某些有效条件(如补办法定手续、符合法律规定的同居年限、经法院确认等),当有效条件具备时,事实婚便转化为合法婚。第三种是承认主义,即法律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承认其效力。
 
    事实婚姻在我国大量存在,在一些农村地区,事实婚甚至占婚姻总数的大部分。其原因主要有:(1) 受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的传统习俗影响。(2)婚姻登记不方便。包括地理位置、交通及登记制度不健全等因素。(3)存在婚姻登记搭车收费现象。(4)法制宣传不够。(5)逃避婚姻管理监督。有的人不具备结婚条件,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正是上述复杂因素的存在,我国根据实际情况,对事实婚姻的态度因时而异:
    第一阶段: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前,只要当事人具备事实婚姻特征,都按事实婚姻对待,承认其婚姻效力。
    第二阶段:1980年婚姻法生效之后至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同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第三阶段: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同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果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
    第四阶段: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不受法律保护。但到法院起诉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时,在法院受理案件前补办结婚登记的,可按离婚诉讼处理,否则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我国现行婚姻法第8条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法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规定为无效婚姻,但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而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并没有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而是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来解决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这样有利于保护妇女的权益。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在重婚罪的认定中,事实婚姻在现在还依然“有效”。
 
    在法学理论界,事实婚姻的效力问题历来为争论的重要问题。但总体趋势是,一旦社会条件成熟,将在法律上彻底消除事实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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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结婚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5-22 16: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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