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婚姻继承收养 -> 婚姻 -> 离婚 -> 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摘要: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离婚诉讼的先决条件,同时也是一个比较复杂和难度较大的问题。 

宏观上看,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

    一、看婚姻基础。就是看男女双方的结合是基于爱情还是基于爱情以外的其他因素;二、看婚后感情。婚后感情就是夫妻婚后共同生活中的实际表现。因此,抓住婚后夫妻感情发展变化的最本质表现是正确判断夫妻关系存续、离散的关键所在;三、看离婚原因。要找出引起离婚的主要矛盾。四、看婚姻关系现状,考察有无和好的因素。这四个方面当然不是彼此孤立的,要联系起来加以观察研究,正确认定夫妻关系是否还可以继续延续下去,是我们认定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根据。
 
    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举证时,首先应该侧重以下五个方面硬指标:
    一、重婚或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合法婚姻关系人又与异性不以夫妻相称,以公开或者半公开的形式,或短期不稳定的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如果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则构成重婚;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五、宣告失踪的情形。
 
    离婚诉讼实践中,常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14个方面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不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的第7项,现在应不予适用。
  婚姻法修改后,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应准予离婚,《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应准予离婚的规定应无效。那么对于第七项的后半段,“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在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时,能否继续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2条规定,“司法解释在颁布了新的法律,或在原法律修改、废止,或者制定了新的司法解释后,不再具有法律效力。”据此,《具体意见》第7项已失去法律效力,不应再作为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又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作为《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经调解无效后,应当判决准予离婚。民诉法规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未经过6个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实际上是在判决离婚后6个月之内,对当事人的诉权进行了限制,这里面暗含了判决不准离婚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准予离婚的意思,否则民事诉讼法的上述规定就没有任何实质意义。而且,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又在经过6个月后再次起诉离婚,法院再判决不准离婚的社会效果也不好。因此,将“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作为应当判决离婚的要件之一,已不具有实际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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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离婚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5-26 15:4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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