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聘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留职工档案关系?根据北京法院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
案件,终审判令某学院附中为某老师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案件简述:
当事人于1997年9月调入某学院附中任教师。双方于2003年7月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合同和岗位协
议,2004年7月又续签1年,期限自2004年9月1日至2005年8月31日。2004下半学年度结束前,当时人
填写了2005—2006学年度教职工岗位竞聘意向表。2005年6月初,当事人又向学校提出申请,表示不
再续签聘用合同。6月底,学院附中召开教职工竞聘大会,当事人未参加。后当事人也未与学校签订
新的聘用合同和岗位协议。自2005年9月起,当事人进入其他学校工作。某学院附中自此不再向当事
人发放工资,并以当事人未在本学年度结束前的5月15日前提出调出申请为由,拒绝给当事人办理人
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最终判决:
经审理认为,学院附中不为当事人办理人事、组织关系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没有相应
的合同依据,同时也不符合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
知》第十九条“聘用合同解除后,单位和个人应当在3个月内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单位不得以任
何理由扣留无聘用关系职工的人事档案”的规定。最终支持了当事人要求单位办理人事档案转移等
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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