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北京市2008年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经市政府专题会通过,将从7月1日起执行。
为切实保障企业职工和城镇低收入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综合考虑物价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等因素,2008年本市城市居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标准调整方案具体如下:
——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730元,每小时4.36元,调整到每人每月800元,每小时4.6元。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90元。
——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现行的平均标准476元调整为556元,每档增加80元。标准调整后,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也随之增加80元,由现行标准258元上调至338元。
——基本养老金最低标准。
退休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675元调整为775元,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退职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92元调整为682元,每人每月增加90元。
退养人员养老金最低标准由现行的527元调整为607元,每人每月增加80元。
——工伤定期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由2007年人均1481元/月,增加到2008年人均1721元/月,人均增加240元/月。
护理费:由2007年人均855元/月,调整为2008年人均1172元/月,人均增加317元/月。
供养亲属抚恤金:由2007年人均810元/月,调整为人均945元/月,人均月增加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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