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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合同-凯泰所聘用律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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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方: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
注册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SOHO现代城D1708
 
    乙方:
    住址:
律师证号码: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第八条规定的情况出现之日止。
    第二条工作条件和职责
    1、甲方聘用乙方为甲方律师,并为其办理人事关系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和年审的有关手续,乙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因办理人事调动、律师执业证申请或年审时须向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缴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适当的工作场所以及办公条件,同时有权根据自己的业务需要及乙方的工作情况,协商调整乙方的办公地点及工作方式。
 3、乙方应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按照甲方制订的工作标准完成委托代理事项。
   第三条业务收入提取比例
       一、提成比例:乙方的业务创收费用,交纳国家收取的税费后,乙方按照税后百分之   提取;(原始合伙人为税后95%,后加入的合伙人为税后92%,律师为税后90%,)
    二、乙方可以参加所里的积分活动,来提高自己的提成比例。见附件一(积分规则)
第四条业务收入提取方式
乙方接受委托的非诉讼法律事务,可以在委托人交纳律师费用后即时提取代理费用。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贰百元案卷押金,待乙方将案件归档后提取此款项。
乙方接受委托代理事务的,乙方可即时提取代理费用。案卷押金参照上款执行。
    第五条工作纪律
    1、乙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性规定,以及律师协会制订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乙方在聘用期间不得向客户私自收取任何费用,律师服务费应甲方统一收取,并开具合法票据。
    第六条  转所案件的交接
乙方在原律师事务所未办结的案件,如果继续由乙方办理,在甲方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后,为乙方提供办案手续。
第七条 乙方与本所其他律师合作办理案件,以及乙方聘请个人助理应符合所里的规定。见附件二和附件三。
    第八条 合同解除
    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1)严重违反本合同第五条工作纪律的有关规定;
    2)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职被客户投诉并经甲方调查确认属实;
    3)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司法行政部门或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
   2、乙方如希望解除本合同,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并妥善处理未办理完毕的案件。见附件四。
第九条 冲突案件的处理
律师所代理的案件发生冲突,先签订合同的有效。
第十条 通知与送达
甲方的联系方式以备案为准,乙方的联系方式为:地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手机:XXXXXXXXXEmailXXXXXXXXXXXXXX
乙方的地址如发生变动,应书面通知甲方,否则,退信视为送达。
      甲方: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盖章〕          乙方:(签字)
                                                     
 
附件一
积分规则
 
每向所里捐款一元钱可获得1个积分; 每向所里介绍一名律师,可获得720个积分。积分律师可以自己选择积分类型。
提成积分类型
第一种情况:每720个积分,可使提成比例提高1%,如果积分是由捐款而获得的,积分日期从捐款的第七日起有效期为一年。如果积分是由介绍律师而获得的,积分从被介绍的律师调入本所收取第一笔代理费开始,到被介绍律师调离本所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种情况:每600个积分可使提成比例提高10%,如果积分是由捐款而获得的,积分日期从捐款的每七日起有效期为一个月。如果积分是由介绍律师而获得的,不能选择第二种情况。
分红积分类型
如果积分是由捐款而获得的,积分日期从捐款第60日起到本人调离本所日起。如果积分是由介绍律师而获得的,积分从被介绍的律师调入本所收取第一笔代理费开始,到被介绍律师调离本所为止。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积分分红公式:个人可得的钱数=可分配利润×个人分红积分/分红积分的总合
 
附件二
合作的认定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如果办案律师的提成比例不一样的,所里按提成比例低的向办案律师支付提成费。例:张律师是税后90%提成,李律师是税后96%提成,二人合办案件,将同一按税后90%提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定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2、代写调查报告;3、代为调查取证;
 
附件三
律师聘请个人助理,应向所里提交《律师个人聘请助理委托书》,被聘请的助理不与所里建立劳动关系,完全是律师与助理两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律师个人聘请助理委托书》的样式:
律师个人聘请助理委托书
 
委托人: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委托人:姓名     身份证号
 
被委托人系委托人的朋友(亲属),委托人因工作需要。现委托被委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1、代领办案手续;2、代领工资;3、查询法律法规;4帮助联系当事人;5                       
                    
委托期间:  年    日开始到   年    日终止。
 
 
 
附:被委托人身份证                      
 
 委托人:
                                          被委托人:
附件四
律师调出凯泰所程序
一、律师本人提出申请
二、向后勤服务人员退还从本所领取的物品
三、未办结的案件,如果委托人同意由调动律师继续主办(代理合同已有约定或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调动律师必须让当事人解除与凯泰所的委托合同,已向凯泰所支付的代理费不向委托人退还。如因委托人违约而欠交的代理费,应当补齐。
四、未办结的案件,如果委托人不同意由调动律师继续主办,凯泰所将指派其他律师办理,调动律师将已支取的办案费用退还凯泰所。
五、未尽事项安司法局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范执业指引(第4号)
因律师转所而引起的案件交接工作不完善,并损害当事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合法权益的纪律案件不断增加,本会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北京市律师执业规范(试行)》第五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发出本规范执业指引,要求本会团体及个人会员严格遵守。
(一)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律师与其所在的原律师事务所(简称“原所”)有义务互相配合,就业务和财务等相关事宜办理交接。
(二)案卷属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在调离原所之前应当将所办结的案件卷宗全部归档,不得带离原所;在律师调离之前,原所应当向调离的律师主动索取案卷,不得允许律师将办理完结的案件的卷宗带离本所。
(三)对于尚未办理完结的案件,原所及调转律师有义务在调离申请提出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将该情况通知委托人,并就委托事项是否随律师转入新所征询委托人的意见。如委托人坚持继续委托该调离的律师承办,则该律师有义务在委托人与原所解除委托关系之前,征询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简称“新所”)的意见。除存在利益冲突等原因外,新所不得拒绝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同时原所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解除委托代理的协议。新所因上述原因不能与委托人建立委托关系的,除委托人明确表示另行委托律师外,原所应当指派其他律师继续办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变更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在上述案件的交接中,原所、新所与委托人应同时就代理费用问题一并协商解决。
(五)原所与新所应当以维护当事人在该案件中的合法权益为原则,协商一致,办理案件档案和费用的交接。在新所受理该案件的情况下,原所有义务应新所或者当事人的要求,将案卷移交新所。如原所与委托人在解除委托关系的问题上存在争议,则该争议不应妨碍新所在办理该案件中使用原所掌握的案件资料。
(六)因承办律师停止执业而导致的案卷归档问题和以及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律师事务所的问题,亦按照上述原则办理。
 
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
二零零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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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招聘律师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10-15 17: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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