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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公司安排员工休年假而员工不休的,是否还付300%的赔偿?

公司安排员工休年假而员工不休的,是否还付300%的赔偿?上一篇       下一篇

王先生在本公司工作了二年零六个月的时间,在入职之前,有九年零三个月的工龄。累计工龄为十一年零九个月的时间。按照法定标准,其享受年假为十天;按照我公司标准,其享受年假为十五天。2008年4月份,我公司人力资源部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王先生在4月25日到6月24日这两个月的时间内,安排合理时间并向公司申请,休完其当年度的年假。同时告知他如果没有休完,则公司不向其支付三倍的赔偿。王先生收到邮件后没有回复,但是在这段时间内,其申请并休完了五天的年假,还有十天的年假,确实因为工作问题,没有休。在此情况下,我公司是否还有义务就此十天的年假向其支付300%的赔偿?

分析:

1、在我公司已经尽到通知义务,而且明确限定时间要求员工休完年假的前提下,因为员工的原因没有休的,我公司没有义务再向员工支付300%的赔偿。

关联法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九条第一项。

2、如果查实王先生的年假,确实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没有休的情况下,我公司可以向其支付300%的赔偿

这一查证,需要王先生来承担举证责任,而且需要向王先生的直接主管进行核实,以查证真实情况。

3、如果需要向王先生支付300%的赔偿,应该发放几天年假的300%?是五天还是十天?

王先生法定年假为十天,公司规定年假为十五天。王先生已休年假为五天。未休年假中,包含五天的法定年假,五天的公司年假。

对于这五天的法定年假,在假定前提必须向王先生支付300%赔偿的前提下,肯定是应该向王先生支付赔偿的;而对于这五天的公司在法定年假标准的前提下多给的年假天数,是否也需要向给300%的赔偿,目前法律规定得比较模糊,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此前提下,按照我公司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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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年假可以延至次年的二月底休完,如果折现,需要经过直线经理的批准。这是两种变通的处理方法。所以对王先生的另外这五天的年假,我公司可以采取先延长,如果延长期内仍然没有休完的,再由直线经理来决定是否可以折现,而折现时采取的标准为100%,而不能是300%,以控制额外支出和达到让员工休假以恢复精力的目的。

4、如果需要向王先生核发五天的300%赔偿,这个300%的基数是什么?如果正常工资已经发放,是另外再给200%还是另外再给300%?发放时间是什么时间?

这300%的基数为王先生当年度的日工资标准。

在正常工资已经发放的前提下,另外再向王先生发放200%的赔偿即可。

正常工资随当月工资发放。另外的200%的赔偿可以在下一年度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关联法条: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七条与第八条上一篇       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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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工作时间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11-30 22: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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