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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让·马克等诈骗案

 1.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
  2.被告人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1年5月23日起至2016年5月22日止),罚金人民币3万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附加驱逐出境。
  3.随案移送款、物分别予以发还和没收(清单附后)。
  4.继续追缴被告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非法所得发还黄慧群、宋素英。
  一审宣判后,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表示服从判决,没有提出上诉。
  (六)解说
  在本案的审理中,对于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犯罪事实部分的认定意见基本一致;但是关于定性部分,存在究竟是侵占罪还是诈骗罪之争议。一种意见认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的行为属于假合作而使得他人先行出资后代为“保管”他人的出资又拒不交出的行为,即构成侵占罪;另一种意见认为,让·马克·沃万·莱霍托、诺尔曼多·里孔·巴耶萨虚构事实,以花言巧语,编造根本不存在也不可能发生的“所谓国际扶贫基金会欲在中国投资,利润高,为携款方便,所投资用款全部由特种药水还原,现在需要有人投资,出资美元后和涂黑的钱款一杂混就可以还原”的骗局,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应构成诈骗罪。
  笔者认为,侵占罪与诈骗罪都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罪。二者有许多相同之处:其一,犯罪客体方面,都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其三,犯罪主体方面,都是一般主体。但同时两罪是有着严格区分的,这种区分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和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且必须是也只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而诈骗罪的对象则为各种公私财物,且往往是行为人实施犯罪之前自己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没有侵占罪之犯罪对象上的特殊规定;其二,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侵占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进一步说,前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法并不限于欺骗,且只有局部退还或交出他人财物的才构成犯罪,而后者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方法只能是行为人只能是欺骗方法,而且即使将他人财物骗到手后又主动退还给他人,也已构成了犯罪。其三,犯罪故意的内容和产生的实践不同,前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非暴力手段将自己业已持有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后;后者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以欺骗手段将自己并不持有的他人财物从他人手中骗取过来,犯罪故意只能产生于持有他人财物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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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诈骗犯罪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8-12-5 2:5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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