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企业法律顾问 -> 公司法之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摘要: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

 

  【本公司股份的收购及质押】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想获得最新内容,请拨打51652816;如想获得准确、完整、详尽的内容,请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

凯泰案例 凯泰客户 聘请律师流程 凯泰团队 凯泰优势


------------------------------------------------------------------------

Read() | Comment (0)        分类:企业法律顾问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30 14:58:05
评论载入中...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7 - 2008 renhaiqu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16814号
后台 网站收录查询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