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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书面形式的定义


 
 【书面形式的定义】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

的形式。

   从总体上讲,书面合同的表现形式,常见的有以下几类:
(1)合同书。即双方当事人就合同内容或者主要条款达成的文字协议。这种形式的合同一般就是合同的全部内容,或者是合同的主件。
    (2)信件。即当事人之间通过邮寄或者他人转交的方式来往信函等。信件一般是合同的附件,也可是主件。
    (3)数据电文。这种形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电子数据、电子邮件。数据电文可以是合同的附件,也可以这种形式订立合同。
    (4)车票、保险单等合同凭证。合同凭证不是合同本身,它的作用在于表明当事人之间已存在合同关系。合同凭证是借以确认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载体,在现阶段,这种

书面形式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特别在财产租赁、保管、旅客运输、商品销售以及某些生活服务领域。合同凭证的运用已形成较稳定的秩序。例如,旅客持有车票,证明旅客与

运输部门之间存在旅客运输合同关系。
    (5)合同确认书。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方式签订合同的,事后双方以书面形式加以确认的合同形式。合同确认书只是合

同的附件。我国涉外合同一般要采用合同确认书。合同确认书的适用条件及效力是:其一,合同确认书适用于通过信件、电报、电传等达成协议的合同;其二,至少有一方要求

签订确认书;其三,在上述条件具备时,只有签订确认书,合同才能成立。另外,根据我国《拍卖法》规定,拍卖成交后,也需要对该买卖予以确认。合同确认书可以把分散的

协议文件统一起来,使之更加具体、明确,便于双方保管和履行。
    (6)格式合同形式。格式合同,又称为标准合同、定式合同或者定型化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这种形式

的合同一般载明了合同的全部内容,或者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这种合同形式内容丰富,《合同法》在本章中专门作了规定。
    (7)公证形式。即按照当事人双方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由国家公证机关对合同的真实性与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以公证文书加以确认和证明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合同只

有经过公证,才能成立生效。公证文书,只是合同的附件。公证的合同的证据力强,对促使双方自觉地履行合同,正确处理双方发生的合同纠纷,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具

有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一般实行自愿公证原则,因而合同的公证形式多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对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证的合同,当事人必须按规定办理,这些合同以公证为生

效要件。
    (8)鉴证形式。即当事人约定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国家合同管理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合同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方式作为

合同的有效要件的形式。同公证一样,在我国合同的鉴证也实行自愿原则,但法律或者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9)批准证书。即按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有关主管机关对当事人所订的合同内容予以批准的文件,该合同自批准时生效。例如,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中外合资或者

合作经营企业合同须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方能生效。批准证书,也只是合同的附件,但却是合同生效的要件之一。
    (10)登记形式。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以有关的国家管理机关对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该合同涉及到的财产流转进行登记为合同生效要件

的形式。例如,根据《担保法》规定,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和大型交通工具等财产抵押必须办理登记,其他财产抵押是否登记由当事人自己选择。该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抵押

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当事人自愿选择登记的,该抵押合同也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再如,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房地产转让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以登记为生效要

件。登记形式,为合同的附件。
    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还有一种非常特别的合同形式,即推定形式。这是一种由当事人通过积极行动来体现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的形式。其特点是当事人不是通过语言

或者文字,而是通过积极行动来为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而其他人只能通过这一行动来推定合同的存在与内容。例如:某一房屋租赁合同期满之时,承租人与出租人都未通过语

言或文字向对方表示希望再行订立一个新的房屋租赁合同,但承担人将下一年的房租交付给出租人,出租人接受了这一支付,此时,便可以认为两者之间以推定形式订立了一个

新的以租期一年为内容的房屋租赁合同。以推定形式订立合同,虽然较口头形式更为简便,但一旦当事人发生纠纷,则更难证明合同的存在及其内容,甚至更极其容易造成误解

。以推定形式订立合同在实践中是很个别的,只有在特定的情况下方可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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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合同法规注释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5-19 20:1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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