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第一种情况下,实际上要约人自己主动放弃了撤销要约的权利因而也就不得再撤销要约。第二种情况下,通常是受要约人在接到要约后,按照以往的交易习惯或者是依据要约人
的行为能够推定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以往的交易已证明了这一点。因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本次要约也是不可撤销的,并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因而要约人不得撤销要
约。要约撤回和要约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撤回只能适用于要约没有效力的情况下,而要约撤销则适用于要约已经发生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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