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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要约的实质内容,应当是作为合同主要内容的部分,也即确定订约双方重要的合同权利义务的部分。依合同法规定,实质变更要约内容,是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要约内容的变更。
第一,合同的标的。
合同标的是成立合同的基础,是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所在,所以对合同标的的变更,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变更。如要约人声明要购买空调,但受要约人回答说可以卖给其风扇,这与要约人订约的目的相距太大,可谓实质变更。
第二,数量、质量。
数量、质量,指的是标的物的数量与质量。标的物作为一种可以感触的东西,应当进行度量。对数量与质量的变更,在一定程度应当视为对标的物本身的变更,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可以作为要约的实质内容,承诺不得对其进行变更。
第三,价款或报酬
价款或报酬是合同一方取得对方的合同标的而应当支付的对价。实际上,也应当作为合同的标的物对待。这也是合同当事人的主要合同权利或者合同义务,所以不得改变。价款与报酬条款的变更,包括价款或报酬的数量,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地点,支付的种类等。
第四,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时间限制。何时履行合同,包含了当事人的期间利益。在不同的时间履行,对双方的利益影响是显著的,一般的,合同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作为根本违约来看待。所以履行期限的变更,为实质性变更。
第五,履行地点 
履行地点,关系到运费的负担,标的物所有物转移的时间,标的物的风险负担,合同纠纷法院的管辖权的确定,以及法律适用等,对当事人的利益关涉重大,所以承诺不得变更,否则合同不成立。
第六,履行的方式
在许多情况下,履行方式,也影响着当事人的主要合同权利义务。履行方式对合同的履行,履行风险,以及履行负担,都有根本性的影响。此种条款,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所以,变更履行方式的,也应当为实质变更要约内容。
第七,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并非合同必要条款,合同中可以规定,也可以不规定,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没有影响。但当事人也可以就一方违约的责任进行约定,该种约定将直接决定违约方在产生违约时将承担的责任,或者违约责任的计算方法。如违约金条款、定金条款等。违约金条款实际上是要约人为其利益而设定的内容,如果对其进行变更,则会影响到要约人的利益。所以一般不允许对违约责任条款进行变更,否则为实质变更,不产生承诺的效力。
第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解决争议的方法,就是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提请以何种途径解决纠纷,保护自己的权利。在解决争议方法上的选择,实际上就是要约人为最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作出的选择。因而对此变更,将产生变更违约责任条款相同之后果,也为实质变更。
从上述实质变更来看,我国合同法对之变更采用列举式,虽然有其明析易懂之优点,操作起来简洁实用。但显然缺乏灵活性和适变能力。此外,就具体合同而言,影响当事人主要权利义务的,并不仅仅就上述八种情形,只在是实质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要约内容的变更,就应当作为实质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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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合同法规注释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5-22 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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