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非实质性变更,就是实质性变更之外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合同法对非实质变更未作具体规定,但应当指合同法规定的八种实质变更之外的对要约内容的变更。非实质变更要约内容的,除要约人表示反对或者未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为准。
非实质变更,其内容应当为合同法第30条规定之外的要约内容的变更,当无疑问。但对于实质内容进行轻微的修改的,是否可以作为非实质变更对待?有学者认为可以作为非实质变更。47这种看法是正确的。可见,合同法有关实质变更的规定并没有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的科学。
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变更的承诺的生效,应当以要约人未表示反对或者表未明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任何变更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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