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合同实务操作 -> 合同法规注释 ->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摘要: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


 【签订确认书与合同成立】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分析此法条的意思,大抵是将确认书的签订时间放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进行合同磋商之后,比如说,甲乙二人订立合同,在九月十号到十五号之间用电子邮件进行了多次磋商,最后在九月二十号签订了确认书,那么,确认书之签订将被视为合同的正式成立。问题在于,如果确认书是预签的呢?即假如双方基于多年的交易伙伴的信任,在九月十号就签订了一个确认书,而正式用电子邮件开展合同内容的具体磋商却是在九月十五号至二十号之间进行的,那么,合同是自何时成立的?难道也是确认书的签订时间——九月十号——吗?

本人阐述自己的观点:合同法规定,合同的订立采取“要约”与“承诺”形式,由此可见,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两大要素,既然如此,那么,如果是事前签订了确认书,但并不存在完整的要约与承诺要素,此时不能够认定合同成立。所以,还是要以承诺的生效时间做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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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合同法规注释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5-22 0:2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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