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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有限公示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有限公示
 

    第十条 (有限公示)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并及时更新。
 
    【释义】
    按照本条规定,特许人向备案机关提交的材料并不向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商务主管部门的网站仅对已备案的特许人名单及其概况进行公示。
虽然《条例》创制了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和备案制度,但是,特许人的信息披露对象仅限特许经营合同相对人,并不是针对社会公众。同时,特许人向备案主管机关提交的全部备案材料,也仅限于备案机关掌握,社会公众只能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4条的规定,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查询到以下信息:
  (1)特许人的企业名称及特许经营业务使用的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
  (2)特许人的备案时间;
  (3)特许人的法定经营场所地址与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4)中国境内的被特许人营业地址。
    由此可见,在我国并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公示制度,社会公众通过政府网站只能查询到特许人的基本信息,这与特许经营发达国家建立的公示制度相比,尚存在差距。在建立有公示制度的国家、地区,社会公众能够查询到特许人为公示编写的特许经营说明书,其中详细说明的特许经营合同的基本条件。但对此,《条例》及《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均没有表示要求特许人提供可供公示的特许经营说明书,而仅要求特许人提供由备案机关保存的特许经营合同样本。虽然,备案特许经营合同样本对认定特许经营合同的格式条款性质具有特别意义,但对公示没有任何实质意义。所以说,《条例》并没有创设公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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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百家学说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4 9:4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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