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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基本原则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基本原则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释义】 

      本条是对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的规定。明确规定了特许经营活动参与者应当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这三项基本原则。 

 4.1   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私法自治原则”的延伸。该原则强调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享有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的权利,并且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私法自治在合同法上的表现就是合同法第4条有关合同自愿原则的表述。既然自愿原则是合同法最有代表性的一项原则,那么被称为“契约式经营”的特许经营活动也理所当然地应遵守这一基本原则。 
自愿原则意味着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有权自主自愿地进行交易,特许人、投资人根据自己的知识、认识和判断以及直接所处的相关环境去自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特许经营方式与合同关系,去追求自己最大的利益。自愿原则保障了特许经营活动参与者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而这种保障使得特许经营市场主体能够越来越活跃、频繁地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从而促进商业经济的发展。  
自愿原则应当贯穿于特许经营活动的全过程,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均有权自主决定。它包括:第一,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自愿,即特许人与投资人依自己意愿自主决定是否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第二,与谁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自愿,即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无论是特许人还是投资人均有权选择对方当事人;第三,特许经营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在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协商补充、变更原合同约定的内容;第五,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约定违约责任和发生争议时的争议解决方式。 
不过,自愿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不是特许经营活动参与者想怎样就可以怎样,当事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都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此外,合同当事人在享有合同自由的同时,也要受到一定的限制,比如《条例》规定的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均是对合同自由的限制。所以,一方面,只要当事人的意思不与法律法规、行政性强行性规范、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相冲突,合同的效力就会得到承认,按当事人的合意赋予法律效力;另一方面,当事人的意思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表示,唯有如此,合意才会获得法律拘束力,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性强制性规范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意才能被裁决无效。 
由于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格式条款的性质,并具有不因个别投资人的请求而加以任意变更的特点,因此,面对难以接受的格式条款,被特许人可以选择放弃加盟机会或签订特许经营合同,这是《条例》对自愿原则加以明示的特别意义。

 
 4.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我国现行法上表现在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和合同法第5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中。公平原则主要是针对合同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它强调合同当事人双方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对价性以及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和风险负担的合理分配。 
在特许经营活动中所强调的公平,既表现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的公平,显失公平的特许经营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也表现在发生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时的公平处理,既要切实保护守约方的合法利益,也不能使违约方因较小的过失承担过重的责任,还表现在极个别的情况下,因客观情势发生异常变化,履行合同的特许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时公平地调整二者之间的利益。 
公平原则是特许经营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履行的过程中,都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享有收取加盟金、培训费、督导费等特许经营费用以及保证金的权利,相应地也应承担许可被特许人使用注册商标、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知识产权和经营模式的义务,同时也应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方式为被特许人提供持续性经营指导、技术支持、业务培训等项服务。 

4.3   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同时,它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以及合同终止后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相互协作。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特许经营活动的基本原则,其意义和作用主要在于,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指导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订立合同、履行合同的行为准则,有利于保护特许人与被特许人双方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同时,特许经营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而法律法规又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解释。 
被称为“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民事活动。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相对于民法而言,《条例》对于诚信原则的规定属于约束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这一原则不仅对《条例》的解释、适用具有指导意义,而且是民事主体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指针。 
虽然,诚信原则在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及合同法(第6条)中已有明确的规定,但在现实的经济交往中交易双方真正能自觉遵守这一原则的可以说是少之又少。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形成,在暴利驱使下,“诚信”正在被金钱所吞噬,在特许经营市场尤其如此。对于诚信原则的漠视,是许多特许经营体系不能迅速发展壮大的原因之一。因而,《条例》将诚信原则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思想,将有利于特许经营活动走向健康发展的道路。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南,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特许人不得有欺诈、误导投资人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在履行特许经营合同义务时,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都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及时通知、协助、提供必要条件、防止损失扩大、保密等义务; 
第三,在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也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竞业禁止等后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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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百家学说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4 9:4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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