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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权
 

   第五条(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监督管理权)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释义】
     本条规定了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机关,对辖区内的商业特许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监督管理权,并对监督管理权的行使进行了地域管辖分工,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区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需要注意的是,本条虽然确定了特许经营活动行政监督管理权以地域管辖为原则,但是,这并不排除对同一特许人从事的特许经营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均可行使监督管理权。也就是说,如果特许人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那么,他就应当向有行政监督管理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商务部分别进行备案。
5.1   行政监督管理的意义
商业特许经营在本质上属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合同行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因而,合同当事人间的法律关系应当适用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民事法律进行调整。国家以行政立法的形式干预特许经营民事法律关系的目的,是为了通过创设特许人信息披露制度、备案制度,来加强对特许经营活动的规范和管理,促进特许经营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市场秩序。
《条例》创设了特许人备案制度、公示制度并赋予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对特许经营活动行使监督管理权的积极意义在于,有利于商务主管部门及时了解、掌握特许人的数量及其发展变化状况,以便有针对性地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监督,同时也有助于潜在的投资人了解特许人的基本情况,做出恰当的投资决策,实现对特许人的社会监督。
5.2   私法意思自治原则与国家行政干预
所谓私法上的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私法关系中,个人取得权利义务应基于个人的意思表示,同时个人有权自行决定自己的意思行动。契约自由原则是私法上意思自治原则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表现形式,其精髓在于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秩序,每个人都有完全的合同自由。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当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自由地决定是否订立合同,自由决定对方当事人,自由决定合同的内容,自由地决定合同的形式等。合同自由原则要求是,确立的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完全依靠自己的意愿确定合同内容,此合同一经成立、生效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并且当事人中任何一方均有权排斥和拒绝公共权力的干预。
特许经营是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通过订立特许经营合同而开始的契约式经营,因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设立、变更、解除应符合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本民事法律原则,即特许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这是多数特许经营发达国家至今没有关于特许经营专门立法的主要原因,目的是避免过多的国家行政干预,防止因行政干预过度而妨碍特许经营的发展。
不过,契约自由原则是在自由经济条件下自由经济主体是完全平等的理论基础上产生的,而没有注意到缔约人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它只是在假定所有签订合同的当事人是平等的前提下适用的。
从特许经营活动来看,特许人一方是占据经济实力、经营资源、市场信息等优势的一方,并且,特许经营合同具有格式条款的特点,是以要么接受要么拒绝的方式提交给被特许人的,因而,特许人与被特许人是处于事实上不平等的状态中。这样,如果追求形式平等的话,将会导致实质上不平等,公正性也将越来越只有形式意义,其结果将会造成个体利益之间及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不协调,社会经济发展受到阻碍,弱者利益无法实现,导制社会不公正。因此,就有了国家干预合同订立过程,干预契约自由原则,发挥社会协调平衡能力,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社会的最大公平的需要。
可以说,国家通过专门行政立法形式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规制、监督、管理,就是国家对特许人与被特许人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的过程施以行政干预,目的是敦促合同当事人双方订立的合同更加趋向公平、公正。需要指出的是,有关特许经营的行政立法活动并没有体现出国家过度干预特许经营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自由行为,其实质还是体现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是对契约自由原则的肯定。
处理好当事人意思自治与行政干预的关系,是《条例》的立法指导思想。按照这一思路,《条例》主要规定了规范和管理特许经营活动所必需的具有管理性质的一些制度、措施和要求,并通过严格、明确的法律责任保证其落实;对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或者事后协商解决的问题,仅作了必要的重申、强调。
 5.3   各地政府有关特许经营管理的动向
由于《条例》已经明确规定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所以,特许经营活动参与者还应当密切关注当地政府制定、颁布的有关特许经营活动的管理办法和备案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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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百家学说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4 9:4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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