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知识产权保护 -> 其它知识产权 -> 百家学说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的检举权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检举权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检举权
 

   第六条(检举权)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商务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释义】
 
    本条是有关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举报违反《条例》行为的检举权的规定,但它不是针对公民或经济主体的义务性规定,举报人也不限于投资人或被特许人,体现了对《条例》规定的义务性行为进行广泛社会监督的精神。同时,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有义务及时依法进行处理。
 
6.1   对违反条例行为的检举权
本条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拥有的检举权具有如下特点:
(1)可以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的行为,不限于特许人在特许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行为。
虽然《条例》是以规制特许经营市场强势主体特许人的行为为目的的,但是,“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以及“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都同样属于违反《条例》的行为。
(2)本条所规定的“举报”是单位或是个人的权利而不是义务。出于各种考虑,知情人可以放弃行使举报权利,但如果是义务性规定,知情人则必须行使检举权。比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也就是说,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举报权,不仅是知情人的权利同时也是知情人的义务,此种权利不得放弃。
(3)本条所规定的接受举报的部门仅限于负责监督特许经营活动的商务部门,而不是其他公、检、法机关。
6.2   主管部门对举报的处理义务
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特许经营活动中违反条例的行为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公民享有的权利,而及时接待、查证、处理违法行为,则商务主管部门的权利和义务。
举报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方式不受限制,可以由本人或者委托他人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等方式举报。商务主管部门应鼓励举报人表明真实姓名、工作单位、住址或者提供其他通讯方式,以便核查情况和回复处理结果。
商务主管部门对于举报的受理和处理,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首先,对举报人所提供的材料进行记录;
其次,主管部门根据举报的内容进行分类;
再次,将分类后的举报内容移送有关部门核查或由接到举报的部门直接核查;
最后,相关部门经研究做出处理决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
商务主管部门还需进一步做的工作就是将举报情况及处理结果整理后立卷归档,以备日后查询。
受理举报的主管部门对于举报情况的登记、分类、核查及最后的处理决定,都应有时间限制,在特殊情况下才可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延长。
6.3   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
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的行政违法状态。行政不作为往往以隐蔽的形式张扬了权力不作为的随意和放任自流的“倦怠”,实际上是被动的滥用权力,也是权力非物质性腐败的一种隐蔽形式。
商务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具备以下要件可以认定为“行政不作为”:
第一,行政机关依法要具有特定的行政作为义务。依照本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后有依法及时处理的义务。
第二,行政机关在客观上采取了不作为的方式,没有或没有全面履行作为义务。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商务主管部门负有行政监督、行政执法的义务,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意外事件以及不可抗力,导致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于非主观的原因而不能及时履行行政义务,便不能认定是行政不作为。也就是说,只有在商务主管部门具有履行义务的可能性,而且是由于故意或过失没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间作为的,才能构成行政不作为。
第三,行政机关在客观上具有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不履行行政义务的事实。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行政义务可能表现为,一是在接到举报人的举报后发现举报人或其他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需要获得保护的情形后,根本没有启动行政程序,属于完全的行政不作为;另一种形式是行政主体虽然启动了行政程序,但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没有全部完成行政程序,属于不完全的行政不作为,也可以说拖延履行义务。由于《条例》并没有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处理举报的时间,所以,很难界定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懈怠履行义务。
第四,行政不作为行为应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侵害了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国家的合法权益。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款“(四)、(五)、(六)”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等三类行政不作为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到本条的适用,举报人如遇到商务主管部门对举报事件未及时做出任何调查或是未将核查结果及时反馈给举报人的情况时,可以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想获得最新内容,请拨打51652816;如想获得准确、完整、详尽的内容,请与律师面对面交流。

———————————————————————————————————————

凯泰案例 凯泰客户 聘请律师流程 凯泰团队 凯泰优势


------------------------------------------------------------------------

Read() | Comment (0)        分类:百家学说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4 9:44:38
评论载入中...
相关文章
 
Copyright ? 2007 - 2008 renhaiquan.com.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备10016814号
后台 网站收录查询 网间软件工作室提供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