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备案审批
第九条 (备案审批)
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通知特许人。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要求其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
【释义】
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0条规定,备案机关应当自收到特许人提交的上述文件、资料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并在商务部网站予以公告。
特许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备案机关可以要求特许人在7日内补充提交文件、资料。备案机关在特许人材料补充齐全之日起10日内予以备案。
此外,按照《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2条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在10日内反馈商务部。
由于特许人向备案机关提交的市场计划书、特许经营合同样本、操作手册目录包含了特许人的商业秘密,因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第13条要求“备案机关在完成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特许人的备案信息材料,依法为特许人保守商业秘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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