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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合同期限的约定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释义----合同期限的约定
第十三条 (合同期限的约定)
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限应当不少于3年。但是,被特许人同意的除外。
特许人和被特许人续签特许经营合同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释义】
 
本条是有关特许经营合同期限的规定。依照本条规定,除非被特许人同意,特许人与被特许人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特许经营期限应不少于3年;特许人与被特许人续签合同时,不受此限。
在加盟费一定的情况下,合同期限越长意味着被特许人包括加盟费在内的投资回收期相应延长、加盟费每年分摊减少。因而,在订立特许经营合同时,投资人肯定是希望在同等加盟费水平下合同期限越长越好。在此意义上说,被特许人通常是不会同意特许经营合同期限少于3年的。
另一方面,从经营学角度来看,一家店铺在经过三年的经营后,正是这家店铺经营转入正轨、已聚集人气并开始盈利的发展阶段。所以,一家店铺如果经营上没有发生亏损,中断持续三年的经营是不可思议的。在美、日等特许经营发达国家,特许经营合同的期限普遍不少于3年,5年的也较多见。如果投资人首次投资数额较大,特许经营合同期限不少于10年,也并不稀罕。因为,合同期限的长短是由投资回收期来决定的。如果合同期限太短,对投资人将会失去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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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百家学说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1 18: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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