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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劳动者该怎么证明劳动关系

 


2008年5月1日,李某应聘进入一家餐饮公司工作,成为该公司一家分店的店长,公司人事经理口头通知李某的工资为每月2000元。

上班后,公司一直没有和李某签订合同。李某也没把这事放在心上,觉得只要自己把这个店的业绩做上去,大家都会看得到他的成绩。于是,每天她都勤勤恳恳地工作着。

2008年7月30日上午,李某照例到店里上班,可是刚踏进店门,一名保安就拦住了她,称公司有通知,从当天起李某就不用来上班了。李某很吃惊,想问个明白,但保安说他只是在执行公司的命令,具体缘由他也不清楚。李某急忙来到公司总部,却被告知人事经理出差去了,要一周后才能回来。打手机也无人接听,问其他人,谁都说不知道。

李某很气愤,回到分店去,被拒绝进门,而且听说公司已经派了新的店长接替了她的工作,无奈之下,她将公司告上了劳动争议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6、7两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从未与李某建立过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她所说的解除劳动关系的补偿金。公司拿出了2008年1月1日与王某订立的《聘用合同》,欲证明店长并非李某。同时,又拿出2008年6月至9月的工资单,证明分店并没有李某这个人。

李某称,自己在2008年5月至7月30日一直作为店长在工作,她向仲裁委提供了2008年5月店里员工的工资表、5月至7月的考勤卡,5月1日至6月30日的《每周营业工作报告》复印件、2008年6月工资单、人事异动申请单、员工请假单、用于上缴营业款的招商银行一卡通及用于领取工资的招商银行信用卡等欲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和其店长的身份。

双方在质证时,均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予认可。公司认为李某提供的工资条、考勤卡无公司盖章、《每周营业工作报告》、员工请假单、人事异动申请单等有的是复印件,为李某自己制作,且两张招商银行的信用卡也未显示出与公司的关系,因而否认其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某也坚持认为公司提供的证据是假的。

仲裁结果:

劳动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公司以工资条、考勤卡无公司盖章为由不予认可,但在工资条或考勤卡上盖章并非实际操作之惯例,公司以此认为考勤卡和工资条系申诉人自行制作缺乏依据。另李某提供了2008年5月1日至6月30日的《每周营业工作报告》复印件、人事异动申请单、员工请假单等证据,虽有的是原件有的是复印件,但能相互佐证,且因这些材料的原件应由公司保管,公司以此为复印件认为申诉人提供的证据系其自制,却又无法提供相应的依据。因此,仲裁委采信了李某的证据,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在公司工作三个半月,公司一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支付违犯不签订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最后,仲裁委依法做出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公司应支付李某2008年6月1日至7月30日的双倍工资及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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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d() | Comment (0)        分类:解决劳动纠纷        发布日期 发布日期:2009-4-15 11: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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